出海公司如何搭建国际化的企业架构?| 复星锐正「锐创汇」干货分享

北美市场 作者: EqualOcean 编辑: 复星锐正资本 2023-11-01 16:15

【锐创汇】出海企业如何搭建一套全球化企业架构,以便国际化开展业务、融资、甚至上市?复星锐正有时差“红宝书”活动携手百宸律师事务所,解锁全球化企业架构搭建的关键与避坑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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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全球化碎片化,一级市场资金来源和性质改变,原有资本市场游戏规则被改写,境外上市备案制出台,注册制打通最后一公里,原来美、港、A三足鼎立的平衡被打破,A股越来越成为主战场。

同时,境内外上市的规范化成本都在提高,加剧公司分化现象,打破IPO思维惯性,投资者越来越有选择性,资本市场进入重质不重量的阶段,隐性的上市门槛不断提高。

对于出海企业,如何在成本相对可控的前提下,搭建一套全球化的企业架构,以便未来国际化开展业务、融资、甚至上市,成为当务之急。

日前,复星锐正资本特别策划有时差“红宝书”系列活动,以“出海公司如何构建全球化的企业架构”为主题,携手百宸律师事务所,结合经典案例、项目实操,为积加、火火免等被投企业与众多报名参会的国内出海企业,解锁全球化企业架构搭建的关键秘钥。

一、出海企业为什么需要搭建国际化的集团架构?

1、国内投资渠道相对有限,民营资本无法投资和参与国内某些特定行业;

2、国内生产过剩,导致民营资本可投资的行业普遍竞争激烈。另一方面,国内内需和消费不足,企业急需出海以获得发展的新市场和机会;

3、国内用工成本上升,且相对于国外很多国家,国内企业和创始人所承担的税负较高;

4、分散和降低因国内政策不确定性而导致的对企业发展的不利影响;

5、受国际供应链迁移、中美竞争持续加剧、地缘政治及欧美货币政策收紧、全球经济流动性收缩等综合因素影响,国内企业的融资难度陡增,因而有必要搭建国际化的集团架构。

先来明确一下红筹、VIE构架、中概股等基本概念:

红筹:“红筹”的概念是内资企业在港股上市由来的,在香港上市的内资企业有“红筹股”之称。后来“红筹”概念的范围逐渐扩大,除了在香港上市的内资企业,在新加坡上市、在美国上市的内资企业都称为“红筹”。其共同点在于,上市主体的注册地是在中国境外。

中概股西方人给“红筹股”取了另外一个名字——“中国概念股”,简称“中概股”,是外资对所有在海外上市的中国股票的统称。是在国外上市的中国注册的公司,或者虽然在国外注册但业务和关系在大陆的公司的股票。其可以是在外国上市,也可能是在中外同时上市。

VIE构架与红筹:VIE架构是“红筹”架构中的经典模式之一,其主要是通过协议控制的方式满足境外投资人无法直接投资境内从事某些外商投资准入禁止或者限制类公司的一种架构设计。

近年来,因中美贸易战、美国SEC对中概股监管趋严等诸多因素影响,部分项目中外国投资方对于投资到VIE架构中的国内项目更趋谨慎,但考虑到中国籍自然人参与境外持股的途径十分有限,搭建VIE架构并进行返程投资仍是现阶段很多创业者完成其项目海外融资的主流方案之一,某些项目中甚至是唯一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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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不被认定为“中概股”?

无论A股还是港股,其估值和流动性都和美股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很多项目仍希望在合规、融资可行的基础上赴境外特别是美股上市。

近年来,我们注意到越来越多的境外资金避免直接投资到国内公司(即将国内的该中外合资企业作为项目的融资平台),也有部分项目中,境外资金要求原本历史上以中外合资企业进行融资的项目,重新搭建VIE架构重组集团架构后再以美元投资到境外重组后的融资主体。

出于后续更能顺利满足境外上市或融资的需要,我们也关注到一些现存的VIE架构公司(如SHEIN等)也已在着手“去国内因素”,如项目中从协议控制模式改为直接持股模式、创始人更改国籍、将控股主体从境内公司改为新加坡等域外国家、招募海外员工,扩大海外营收等,或通过更为直接的类似Zoom模式来完成其境外融资和上市,以规避国内证监会、美国SEC对其中概股的认定。

二、不同类型的出海企业需要搭建何种集团架构以满足其融资、运营和退出需求?

1、出海企业进行集团搭建前需考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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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海企业结合自身项目所从事的不同业务、融资币种以及未来上市的规划等综合考虑,可考虑的交易架构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

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即ODI(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指国内企业、团体在经过相关发改委、商务部门的备案后,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投资到境外企业。此种投资方案通常适用于那些境内已经盈利,不需要从外部融资的出海企业到境外设立子公司以开拓当地海外业务。

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需注意:

1、基于针对境内主体资金能力的审查,不管是发改委还是商委,都需要审查境内主体申请境外投资前最近期的银行存款余额状况,需要提前关注。

2、境内主体的结构和经营历史。当前要求境内主体要有实际经营背景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如果境内主体为新设不久,则:境内主体的股权结构、境外投资必要性和安排合理性阐述非常重要。

3、境外企业的行业和领域。境内主体和境外公司不应涉及《ODI敏感行业目录》,同时也应考虑《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因素,需事前谨慎考量。

4、境外投资额度。第一,境外投资额度是否得到境内主体能力的支持;第二,境外投资额度是否与境外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匹配。

5、ODI外汇业务登记银行的选择。不同银行审核尺度不同,要点:第一,资金来源审查;第二,境外投资及境外投资额的商业真实性和合理性。

(2)纯人民币融资架构

此种融资架构适用于没有海外投资人,或因项目本身从事涉及国家安全、数据安全等敏感业务,并在境外上市(特别是美股上市)存在障碍的创业项目。

(3)外资参与境内项目的两种典型融资架构(中外合资JV模式 vs VIE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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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37 号),搭建上图右侧的可变利益实体架构(即VIE架构),作为中国境内居民的创业者应办理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并取得《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和外汇业务登记凭证。需要关注的是,

1、实操中,37号文不支持从事互联网金融、虚拟货币、投资与资产管理、房地产等行业或领域;

2、当前办理37号文登记北京外管要求自然人对权益公司完成部分实缴出资为前提,以证明境内籍自然人真正意义上持有境内公司权益;且实操中要持有控股权的股东参与做37号文才能完成37号文报备。

境内企业间接境外上市的两种模式(直接持股 VS 协议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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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成了37号文并搭建了VIE架构之后,如完成37号文的国内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禁止或者限制类的业务,部分出海项目也会考虑在典型的VIE协议控制架构基础上,用架构中的外商独资企业分步骤地收购境内运营主体的全部股权,使后者成为外商独资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即直接持有境内运营主体。

上图中左侧收购了境内运营主体后可满足境内企业间接在港股上市的Narrowly-Tailored规则。需要注意的是,在现有规则下,上图中两种境内企业融资架构模式不影响该企业在美股上市的审核要求。

Zoom模式 VS VIE模式

近几年,随着几件严重影响中概股国际形象的资本市场事件发生,中概股遭受了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随着美国《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的通过和实施以及21年下半年以来美国SEC向市场释放对VIE协议控制、中国国内网络与数据安全审查等涉及境外上市监管政策收进的日益焦虑和不信任信号。

因此,实操中,我们看到很多境外投资机构避免直接通过国内JV模式将其美元投资款投资到境内公司,也有部分境外投资人开始抵触传统意义上的VIE协议控制架构。相对应地,我们关注到更多境外投资人倾向于将典型的VIE协议控制进行重组改为使用外商独资企业直接收购境内运营主体,最近也有拟赴美股上市的创业者在尝试搭建类似Zoom的架构以尽可能避免自身企业被加上“中概股”标签进而尽可能多地降低中、美两国证监会的上市严苛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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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者需要注意的是,境内企业或项目是否被监管机构认定为中概股应遵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能简单认为搭建了VIE架构并以开曼为主题进行融资,或创始人的国籍本身就决定了自身项目的中概股属性。

比如,尽管Zoom的创始人为美籍华人,且融资和上市的主体为一家美国当地公司,但要特别关注的是,Zoom的营业收入绝大部分在美国本地,其在印度、新加坡和中国等地都设有子公司并开展集团的一部分业务。

究其商业实质,Zoom模式是将外国资金直接投资到海外的实际运营主体,流入国内的资金只作为一部分全球运营的成本,从国内采购更低廉的研发、供应链、商品或服务,国内业务只是Zoom全球业务体系中很小的一环。

与之相对的是,传统的VIE架构往往是将直接从境外没有实质业务的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并流入到国内,其采购、研发、市场、应收往往都在国内,仅是将境外开曼公司在美国上市。

某些拟出海的企业,其在境内采购并安排物流,其目标客户和营业收入、利润都在欧美市场,很多也因为业务需求需要在境外招聘当地员工。对于这类企业,无论是Zoom模式,或者VIE架构模式,都有可能通过搭建更合理地全球集团架构,并加大在海外的商业实质和联系(如在海外设立公司并租赁办公室、招募当地的境外员工、公司的经营治理决策在海外进行等)进而降低国内因素在其整个业务链条中的比重,进而达到其想在海外上市的目的。

6、电商出海企业的两种基本投资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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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海企业在出海前需提前考虑哪些法律风险点及解决对策?

各家跨境电商的利益驱动因素不同,但无论是Temu、Shein或者其他跨境电商,其核心的管理和供应采购团队都是在国内,考虑到按照现有的跨境电商在全球各地的规则,在某国家销售产品都需要有一家当地的贸易公司,如不做筹划,当地的贸易公司往往产生较高的利润,并产生较高的税负。

以美国为例,美国公司从事类似贸易所产生的税费基本在40%(联邦及各州所需缴纳的所得税,以及消费税(注:美国各州的消费税差异很大,特拉华州消费税为0))。

所以,跨境电商往往将该美国贸易子公司所产生的利润通过IP使用授权费、申请重点软件企业,或支付集团服务费等方式支付至集团内享受最低税率的母公司(如新加坡、香港),但各电商以费用方式从当地子公司抽取利润的方式有所不同。

除上述可将境外贸易子公司的利润支付进母公司以外,境外子公司也可考虑通过分红方式分给体系内上层母公司,但按照这种分红模式来分配利润的方式要特别注意,境外公司注册所在国与母公司所在国是否有双边的税收服务协议,进而可享受更优惠的税率。

如在没有税收协定的情况下,美国子公司分红将按照30%缴纳预提所得税,因此,在架构设计中要特别关注将美国子公司置于与美国有税收协定的集团公司内。

另外,创业者需要注意,在上述VIE协议控制架构内所搭设的开曼融资主体需要满足开曼当地的经济实质法案,应确保其单纯作为控股公司使用,避免通过该开曼公司从事除控股子公司股权以外的实际经营、贸易或者知识产权授权等业务往来。否则,该开曼公司可能被认定为非持股类公司,需要在开曼当地租赁办公室、招聘当地员工等经济实质性要求。

除了出海的税筹安排,也会涉及到境内外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合规及数据传输、海关、市场宣传和广告合规等,需要参考各项目和拟定的出海国家具体分析,在此不再赘述。出海企业搭建国际公司架构要适应自身业务形态、业务阶段。没有最好的构架,只有最适合自己的构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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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星锐正资本是复星旗下的全球化投资机构,从2016年开始建立海外办公室,主要聚焦在以色列、印度等市场。出海方向的投资划分为两个历史进程:一是在新兴市场通过构建本土团队,积累当地资源;二是帮助国内的成功模式探索跨境的复制和溢出。

截至目前,复星锐正“新出海”已收获多个独角兽和上市企业,比如以色列算法OTA Holisto、印度最大的物流企业Delhivery,印度的携程MakeMyTrip,印度的去哪儿ixigo、拉美时尚独角兽Urbanic,东南亚最大的母婴社区the asian parent等,也有很多企业近年发展非常迅速,比如Voila、元鼎智能、Velotric等。复星锐正已经在出海赛道形成投资生态,希望可以为优秀的第三代全球创业者做好服务和深度赋能。

百宸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为各类企业和投资机构提供全方位优质法律服务的专业精品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北京。百宸律师团队由中、美两国律师组成,将中国的本土经验与国际经验相结合,以其务实的精神、专业的知识、丰富的经验,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综合法律解决方案。

中国的跨境电商已进入新周期的一个新拐点,从“中国制造”走向“中国创造”。在这个品牌出海的黄金时代,复星锐正资本还将继续携手更多合作伙伴,为中国跨境电商中小企业提供更多赋能,打破品牌出海布局困境,建立可持续的业务模式,实现出海的共赢成长。